内容来源:河北方工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:2017-05-22
控制可燃物质主要是控制燃油和可燃气体。
燃油是船舶必备的燃料,必须严加控制,采取措施,确保安全:
(1)燃油闪点不得低于60℃,但应急发电机燃油的闪点不应低于43℃。
(2)表压超过0.18 MPa的热燃油管系,应尽可能外露,以便检视,并应有足够照明。
(3)机器处所应有足够的通风,防止油气聚集;需要装机械排风设备之处,其能量要适合换气次数的要求。化学危险物品运输船,应能使管道内的换气次数至少达30次几。
(4)避免使用孤立架设的燃油柜,若必须使用这种油柜时,则不应位于甲类机器处所之内。
(5)从燃油舱(柜)溢出或渗漏的燃油可能落于热表面而构成危险的地方,不得设燃油柜(舱),应采取措施防止任何油从油泵、滤器溢出而与热表面相接触。
(6)双层底上方的燃油柜供油阀,应有从这些舱(柜)处所外面的安全地点可以关闭的装置。
(7)允许使用上端至安全地点,且有适当关闭设施的测量管。其他量油设施,如不在柜顶以下穿孔,且在其损坏时或注油过量时不会溢出燃油者,可允许使用。
(8)溢流管、空气管、溢流阀应引至安全处所。
(9)燃油管应用钢或其他认可材料制成。
(10)对于装运有自用里程燃油的汽车的装货处所,其通风系统的排风量,在客船上至少换空气10次几,在货船换6次几,以防油气积聚。
对于可燃气体,这里主要指油蒸气。这类油蒸气引起爆炸的事故屡见不鲜,必须高度重视:
(1)装卸挥发性石油产品,从生活设施区域或机器处所通到主甲板的所有门、窗及开口,都必须关闭。
(2)在封闭的危险处所内加强通风,以降低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可能性。
(3)夏天当温度超过30℃时,在货油舱甲板上洒水降温,无风或微风等天气须停止装油作业(装运一级油品时)。
(4)油轮在进厂修理时,必须先清除油气,经测爆,油气浓度在爆炸下限的5%以内,才能进厂。
(5)货油舱所有的盖都要保持完好,防止缝隙大量漏气。
(6)应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,当可燃气体浓度超过爆炸下限的30%时,即报警。
油船装运易燃易爆的石油产品,存在容易引起火灾、爆炸的可燃气体,在营运和修理过程中极易起火爆炸,因此油船测爆就成为控制可燃气体起火爆炸必不可少的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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